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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渤与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张渤,市民。被告李安梅,市民。被告王振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渤与被告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赵瑞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