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渤与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张渤,市民。被告李安梅,市民。被告王振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渤与被告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赵瑞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