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第二医院与曾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厦门市第二医院,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负责人杨伟群,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少仁、王莘,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艳,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唐永秀,女,汉族。系曾艳的婆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第二医院与被告曾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第二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第二医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第二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第二医院负担。审判员杨芳芳二〇一五年八��十一日代书记员陈小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