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范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某又以家庭原因和孩子问题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范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代审判员 史兆宏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