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179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白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