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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穆棱市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学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穆棱市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商务大厦D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董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穆棱市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北委。法定代表人吕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学俊。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与穆棱市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连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磊鑫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云峰公司6万元,并向云峰公司开具918708元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磊鑫公司向云峰公司赔偿税金损失133487.49元);磊鑫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给付30万元给云峰公司;磊鑫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50万元给云峰公司;磊鑫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之前给付80万元给云峰公司;磊鑫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给付100万元给云峰公司;磊鑫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给付1111292元余款及88040元诉讼费给云峰公司;二、磊鑫公司任何一期付款未按约定履行,云峰公司可就全部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磊鑫公司并应另行赔偿云峰公司3904779.49元的债权自2010年2月1日到实际给付完毕之日的双倍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88040元减半收取为44020元,由云峰公司承担。根据云峰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追加吕学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了吕学俊所有的房屋、股权、车辆,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连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王学明执行员  郑 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轩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