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仕明与梁家德、李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明,梁家德,李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仕明。被执行人梁家德。被执行人李子才。张仕明申请执行梁家德、李子才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家德、李子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家德、李子才现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