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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林与张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张微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郑林,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郑诚,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微杰,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郑林与被告张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132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张微杰名下的财产。原告提供担保物如下:担保人郑诚名下的座落于南平市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33幢8层801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132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张微杰名下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诚名下的座落于南平市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33幢8层801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