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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礼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礼。上诉人杨礼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称,2014年3月30日上诉人与秦增领签订建房协议,房屋主体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秦增领对房屋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等。本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03号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015年6月15日上诉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到法院,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李中孝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