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邓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231X。被告潘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2667。我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李三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