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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红芹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880号原告:徐红芹,居民。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郭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芹与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