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增兰诉被告李光田、张金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兰,李光田,张金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李增兰。委托代理人:崔焕照,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田。委托代理人:王玉家,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聚。委托代理人:王玉家,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兰诉被告李光田、张金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人��陪审员戚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