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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增兰诉被告李光田、张金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兰,李光田,张金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李增兰。委托代理人:崔焕照,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田。委托代理人:王玉家,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聚。委托代理人:王玉家,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兰诉被告李光田、张金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人��陪审员戚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