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林金与石科、王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1-3号申请执行人:吴林金,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513。被执行人:石科,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90。被执行人:王妍,女,公民身份号码:×××5922。关于吴林金与石科、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妍名下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淘金路支行36×××50、36×××01、36×××10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50000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