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松芳与被告蒋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松芳,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蒋光亮,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芳诉被告蒋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芳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松芳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松芳负担。代理审判员黄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余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