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丽,郝宝勤,秦艳花,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丽。被执行人郝宝勤。被执行人秦艳花。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离石区城投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晓丽与被执行人郝宝勤,秦艳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2014)离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3年9月12日起200万元和2012年9月23日起200万元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执行费42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归还本息5150000元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和解协议达成后但是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依据被执行人郝宝勤2015年5月7日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离石区城投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宝勤在该单位承建的,离石区东城新区东川河河道综合整治4-13拦水坝蓄水工程第六标段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和第九标段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5150000元,并将此款打入我院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郝宝勤、秦艳花在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离石区城投公司)应得的收入5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白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