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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晓慧与张京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慧,居民。被执行人张京伦,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慧与被执行人张京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