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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蒋仁廉申请宣告蒋志荣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仁廉,蒋志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垫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蒋仁廉,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志荣,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蒋仁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志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仁廉于2013年12月20日起诉来院称,其子蒋志荣于2009年3月26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被送至垫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四天后出走,杳无音讯。申请人蒋仁廉对蒋志荣受伤住院治疗之事当时并不知情,经查找不知下落满24小时后,申请人蒋仁廉于2009年3月27日向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桂阳派出所就蒋志荣失踪一事报案。后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四处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蒋志荣死亡。经审理查明,蒋志荣与申请人蒋仁廉系父子关系。蒋志荣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09年3月出走,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蒋志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蒋志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蒋志荣自出走之日至今6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蒋仁廉作为蒋志荣的父亲,现申请宣告蒋志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志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