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焦秦华与王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秦华,王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焦秦华,男。被告王松林,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责人王乾,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秦华与被告王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秦华以被告王松林已实际履行了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诉。原告焦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秦华承担。审判员 贾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