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彦鸿与被执行人吴科英、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彦鸿,吴科英,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吕彦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吴科英,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杨文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静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科英、杨文杰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科英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文杰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杰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