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葛某某,男,回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