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 何永云 与被执行人 刘家义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云,刘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何永云,女,1949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家义,男,1938年7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家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1.3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永云与被执行人刘家义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马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