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马庄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马庄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臣。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马庄超市负责人:王连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马庄超市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