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银铃与邱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铃,邱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张银铃,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邱裕福,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谢家斌,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铃与被告邱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裕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银铃撤回对被告邱裕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银铃负担。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原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