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舒序彬、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舒序彬,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783号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13-15层。法定代表人韩鲁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水霞、苏多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序彬,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华新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辉,总经理。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序彬、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