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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少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少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法定代理人纪某某,女。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某甲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万才审 判 员  任 璐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