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少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少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法定代理人纪某某,女。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某甲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万才审 判 员 任 璐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