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与简钢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简钢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天翔世家4号楼29号。机构代码57700247-3。法定代表人魏建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献琛,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钢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定县。现住于漳州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钢华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简钢华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漳州鑫融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淑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艺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