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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钟佳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洪文健,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黎微,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钟佳峻,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钟佳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登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妍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佳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成都分行诉称,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业务,签署并同意了包括《申请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在内的相关文件。经原告审核,向原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办理信用卡后予以使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还款。截止2015年2月6日,被告已欠原告本金6 879.54元,利息1 674.51元、滞纳金及超限费2 618.83元,提现手续费15元,共计11 187.8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共计11 187.88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6日);2、被告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等文件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2月7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手续费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钟佳峻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钟佳峻通过电话办卡的方式向原告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审查后于2013年11月14日为被告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被告于当日填写了《客户领卡确认函》。在确认函中被告声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确认函背面《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同意与广发银行签订本协议。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上述《客户领卡确认函》背面印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个人信用卡费率表》。其中,《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第九条还款约定:1、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2、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3、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1)免息还款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表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4、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5、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第十条“欠款催收及抵欠”第1条约定:银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广发信用卡费率表》载明:人民币卡境内透支取现手续费按2.5%收取,最低RMB10;超限费按账单周期最高超限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被告取得广发银行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对所消费的款项未按约定偿还。截止2015年2月6日被告欠原告本金6 879.54元,利息1 674.51元、滞纳金及超限费2 618.83元、提现手续费15元。上述事实,《客户领卡确认函》、《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个人信用卡费率表》、广发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经被告申请,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同意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个人信用卡费率表》执行,形成了信用卡使用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形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按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提现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佳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 879.54元,并支付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个人信用卡费率表》中的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提现手续费(截止2015年2月6日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提现手续费共计4 308.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钟佳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小博速录书记员王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