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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89号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