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军建与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周硕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建,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周硕新,应莲珍,李维威,周璨婧,周丞,汪晓丹,浙江新泽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986-1号原告:黄军建。被告: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59888184-1,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中童镇乘龙村中童组。法定代表人:周硕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硕新。被告:应莲珍。被告:李维威。被告:周璨婧。被告:周丞。被告:汪晓丹。被告:浙江新泽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硕新,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吴小翠,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72619650823156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杨家巷11幢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建与被告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周硕新、应莲珍、李维威、周璨婧、周丞、汪晓丹、浙江新泽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周硕新、应莲珍、李维威、周璨婧、周丞、汪晓丹、浙江新泽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黄军建与担保人吴小翠提供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衢州市丽江小区30幢10号、30幢4单元101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江西浙商联盟建材家居商贸城有限公司、周硕新、应莲珍、李维威、周璨婧、周丞、汪晓丹、浙江新泽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军建与担保人吴小翠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衢州市丽江小区30幢10号、30幢4单元1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露露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