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青云与付树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云,付树升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孙青云。被告付树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云与被告付树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青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青云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