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永明与夏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明,夏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12号申请人刘永明,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平,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夏露,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刘永明和被申请人夏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新里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龙湖时代天街***号楼***楼***、***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夏露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SH5**、渝ANC4**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