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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秀娥与曹军、邑良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娥,曹军,邑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娥,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曹军,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邑良保,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娥与被执行人邑良保、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邑良保、曹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