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沧民终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智慧与赵立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年)沧民终字第2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涛。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慧。委托代理人:张玉森,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赵立涛因与刘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赵立涛于2012年5月4日从刘智慧处购买价值29900元的地暖管,并向刘智慧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地暖管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013年3月被告给付原告5600元,余款24300元至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赵立涛在签收调解的同时给付被上诉人刘智慧货款20000元;二、一审诉讼费533元由上诉人刘智慧承担,二审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赵立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郭淑仙审判员高宝光审判员孙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