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侯乐奇与谢邦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乐奇,谢邦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661号原告侯乐奇,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被告谢邦心,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乐奇诉被告谢邦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