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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侯乐奇与谢邦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乐奇,谢邦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661号原告侯乐奇,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被告谢邦心,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乐奇诉被告谢邦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