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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红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红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红芳,女,汉族,1966年0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杨式钗,行长。上诉人佛山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3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情较复杂,判决结果可能涉及到整个小区众多业主。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