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蒋义明与李素珍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义明,李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蒋义明。被���行人李素珍。本院在执行蒋义明申请执行李素珍关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素珍的银行存款,且申请人蒋义明已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