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肖克会、周沃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肖克会,周沃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42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克会,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20,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周沃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12,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克会、周沃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