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宝分公司与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宝分公司,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学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宝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炳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李学栋,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宝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