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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高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东尚码头村。法定代表人于德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龙,职务办公室主任。被告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禾弘基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锡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