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高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