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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某、潘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32号申请人:沈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潘某某,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沈某、潘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某、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沈某承担伤者潘某某的医疗费800元、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合计2800元(已支付);二、小客车的损失费等均由沈某承担;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