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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红梅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淮阴石油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诚信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林红梅。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淮阴石油分公司。负责人戴维伟。被告淮安市淮阴区诚信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怀。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红梅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淮阴石油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诚信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林红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侍海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