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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垚鑫、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宁,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杨实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