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牛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牛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牛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牛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牛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