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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金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信宜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发现大成镇北梭村民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携带枪支到信宜市公安局大成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其在父亲(已故)的房间内发现有火药枪后转移于自家保管的事实。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枪击机件完整,可击发。另查明,信宜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火药枪一支(长约110厘米、木柄枪托、铁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上缴非法持有枪支,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二、对扣押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奕文审 判 员  蔡标荣人民陪审员  梁智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