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卞兆仲与朱向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兆仲,朱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31-2号申请执行人卞兆仲。被执行人朱向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卞兆仲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向进及其妻子李万芹(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3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