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洪涛,王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本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洪涛,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王学利,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本院经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黄(2014)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具体行为所确立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2014)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