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强。上诉人李强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立民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强称:上诉人起诉的案由为侵权纠纷,并非要求长垣县人民法院对土地进行确权,该案应属法院受理范围,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强以李自江、薛秀菊二人在李强家门口挖沟,导致李强无法通行,侵犯其通行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