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凤琴与郭阳、郭兰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琴,郭阳,郭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郭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兰影,女,汉族。王凤琴诉郭阳、郭兰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阳、郭兰影银行存款8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