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与李行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李行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门楼下村。法定代表人毛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行燕。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诉被告李行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季平,被告李行燕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二、发生工伤时间:2014年6月19日;工伤认定情况:2015年1月21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三、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5年4月8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伤残九级。四、鉴定费用:李行燕支出鉴定费400元。五、受伤前平均工资标准:2726元/月。六、受伤后用人单位已支付赔偿款:工资3700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七、江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7月1日起适用4740元。八、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1680元、鉴定费400元、工资4013.7元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华新公司主张应按照2015年4月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分别计算为25000元和50000元,李行燕则主张应根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计算为47400元、113760元。九、李行燕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4月29日。十、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4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住院护理费168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9000元、鉴定费400元;3、支付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19日的工资12000元。十一、仲裁结果:1、华新公司支付李行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2、双方于2014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华新公司支付李行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760元;3、华新公司支付李行燕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4、华新公司支付李行燕护理费1680元;5、华新公司支付李行燕鉴定费400元;6、华新公司支付李行燕2014年3月25日至6月19日工资4013.7元;7、对李行燕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十二、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华新公司向李行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关于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问题,2015年4月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李行燕工伤发生在2014年6月19日,劳动关系解除发生在2014年10月17日,且认定工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在2015年6月1日之前,申请仲裁也是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因此不应适用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二、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应赔偿李行燕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1680元、鉴定费400元、2014年3月25日至6月19日工资4013.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4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760元;上述款项合计193409.70元,由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行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