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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衣思岭与苗增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思岭,苗增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054号原告衣思岭。被告苗增化。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衣思岭与被告苗增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衣思岭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增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思岭撤回对被告苗增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衣思岭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立波 微信公众号“”